(一)加强宏观调控,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各县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调查,合理论证,确定本辖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思路和规模,加强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宏观调控,严把市场准入关,避免运力盲目增长造成市场无序竞争,保障社会稳定。市区内继续实施“增一减一”的措施,实行总量控制。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加强配合,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新增、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凭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公安、工商等部门方可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严格规范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交通、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对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各项检验检测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费税征收部门要将收费(税)项目、标准、依据向社会公布,严格按规定征收。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从业人员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等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物价部门要根据油价上涨、市场供求、成本收益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起步公里、运价公里、低速和空驶收费)等,依法适时进行调整。
(三)规范企业经营,保障从业人员权益。交通、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客运企业日常的监督管理,指导出租客运企业按照《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生产经营行为。坚决制止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转让、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积极探索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引导鼓励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和司机的收入水平。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出租行业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管理,监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保险费,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出租客运企业及司机的安全生产、遵法守章、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管理。
(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使用临牌无牌假牌、单位自备车、私家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交通部门负责调查、摸排和掌握“黑头车”非法营运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火车站广场、汽车客运站的监督管理,杜绝“黑头车”进站经营,对检查到的“黑头车”就地处理,依法从重处罚。公安部门负责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长期使用临牌的出租车辆依法查扣,对达不到注册登记要求的坚决取缔,对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强制报废。对依法查实的“黑头车”,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其行车牌、证。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有关人员依法给予严厉打击,保证整治活动正常开展。城管部门负责抽调执法人员,根据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配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并及时跟踪报道清理整顿开展情况,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