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再处罚。"这一规定,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目的来考虑的。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没达到犯罪程度,属一般违法行为,而且有些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条例规定的6个月时限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行为人可能已悔改、遵纪守法了。
这样,从预防、教育和挽救的角度看,过了6个月就不必再追究和处罚了。
但是,上述规定中的"没有发现"是指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根本就没有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括公安机关自己发现、公民举报、行为人自己坦白等。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6个月内已被公安机关发现,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行为人未被查获或行为人逃避处罚,那么,6个月后仍然可以处罚,也即"没有发现"的发现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
据来信所述,黄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被举报而使公安机关在6个月内已发现,只是由于某些原因使得黄某在公安机关传讯后没前去接受讯问,因此,不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也就不受6个月的时限限制了,也就是说,如果6个月后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而对黄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行处罚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