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治安治理,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02]4号),对城市社区规划及住宅区建设管理提出了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发[2002]4号)关于城市社区规划及住宅区建设管理的责任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居住区规划审查,认真落实社区相关部门办公用房建设
城市规划部门要把公安派出所、法庭、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之中,并切实予以保证。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居住小区建设中重要的公建配套项目,城市规划部门在居住小区规划审查中应严格把关,凡没有将社区居委会纳入小区配套规划的,或配建小区指标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区居委会配套建设情况应纳入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的必要内容,社区居委会配建指标应按500~1500户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