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硝酸铵、氯酸钾的销售、购买和使用都纳入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各县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迅速组织经贸、供销、农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使用硝酸铵、氯酸钾的单位及相应库存数量进行清点调查、造册,并将情况于2003年3月底前报省经贸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
2003年,国家批准的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实行买卖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必须采用国防科工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GF?2001?0107)文本,《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应经省经贸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办公室鉴证。定点生产企业向省公安厅申领购买证件后到硝酸铵生产企业购买。从2004年1月1日起,民用爆破器材定点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由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统一配送,专卖公司一定要做好配送服务工作,尽量降低成本,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负担。
化肥、制药、制冷剂、印染等生产企业和有关的教学、科研单位按《通知》规定购买硝酸铵、氯酸钾必须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批准,其中购买硝酸铵的凭批准文件由省民用爆破器材专卖公司统一配送;购买氯酸钾的由购买者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
二、制定措施认真落实雷管编码打号制度
雷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确定的雷管编码规则及技术要求,对雷管逐枚编码打号。所有雷管生产企业的编码打号工作必须在2003年3月31日前通过省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现有库存的未打号雷管逐一清点,制订销售、使用计划和时间表,在2003年3月31日前销售、使用完毕。对未能销售、使用完毕而又无法补号的雷管统一组织销毁。同时,各涉爆从业单位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关于对工业雷管实施编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2〕36号)的要求,尽快配置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建立雷管编号信息采集系统。
三、建立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
目前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机构只设到省一级,各市、县均无设立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机构,由于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多,范围广,必须对民爆器材加强管理和严格监控。因此,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市、县经贸部门确定相应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人员,做到分级管理,确保民爆器材生产、流通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管理,建立监控制度
要加强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并实行民用炸药、硝酸铵、氯酸钾和雷管等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使用的登记制度。当前,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由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各级民爆器材专卖公司和公安机关实施联网监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重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本地区、本系统以及相关从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确保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和省公安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