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法人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有偿出让和受让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产权、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工商、国土、房产、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产权交易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国有资产产权以及集体企业产权的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