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门楼牌管理权限归属问题,我部认为应以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为依据。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0号)明确民政部“拟定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和“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等项职能。街、路、巷、楼、门名称作为重要的居民地地名,其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理应归属民政部门管理。民政部作为解释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的唯一权威部门,已经在1996年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楼门牌为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
二、《地名标牌城乡》国家标准,是民政部为了规范我国地名标志的管理而提出的,并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实施的。这一国家标准之所以由民政部制定,是因为民政部具有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的职能。如果民政部不具有此项职能,按照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将不可能批准民政部制定的这一国家标准。
三、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中,为了确定住户的地址,需要使用楼门牌号码,与邮电、通信、交通、房管等部门一样,同属于楼门牌的使用部门,而非楼门牌管理部门。
四、民政部门设置与管理楼门牌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以后,这项工作由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来承担。内务部撤销后,在没有专门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公安、邮电、房管为了工作需要,都曾突击性地设置过楼门牌,但都没有对楼门牌进行过日常管理和维护。1977年国务院成立了中国地名委员会,此项工作便由中国地名委员会承担。中国地名委员会撤销后,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楼门牌的管理便纳入了民政部的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