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短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未成年罪犯,2年期满,符合减刑条件的,应即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1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6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2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从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