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79年至今,我国对公共场所禁烟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公共场所禁烟的实际状况也在不断改善。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建议在群众聚集的医院、会场、剧场、电影院、幼儿园、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和通风不好的集体作业场所禁止吸烟。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可另设吸烟室。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199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影剧院,录像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体育馆、国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内禁内吸烟;商场(店)、书店禁止吸烟;医院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公共交通等室内禁止吸烟;铁路客车、船运客轮、客机室(舱)内禁止吸烟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博物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共7大类公共场所14小类禁止吸烟。同年,卫生部等十一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至2006年10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有154个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有法规城市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45.7%。
2006年1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生效。《公约》的第8条提出“已明确证实接触环境烟雾暴露会导致疾病、死亡和失能,此每一缔约方应该在法律范围内促进采取和实施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其他规定,以防止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接触环境烟雾”。
2010年5月,国家卫生部率先发出《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
2011年5月1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新增加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规定,在28类公共场所全线禁烟。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在近三十年的公共场所禁烟历史中,公共场所的禁烟范围在逐步扩大,一些特殊公共场所的禁烟要求也在日趋细化,然而,公共场所的禁烟形势依然不容乐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