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各有其调整的范围,两种范围既有重合,又有交叉,如诈骗在两部法律中表现为交叉关系。刑法设定了各种形式的诈骗犯罪,其构成要件不一样,刑罚也不一样,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诈骗行为则宽泛和笼统,即凡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的,都是诈骗。如刑法中的合同诈骗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高于一般诈骗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当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诈骗的财物数额已经达到一般诈骗犯罪构成的财物数额,但尚未达到合同诈骗犯罪构成的财物数额时,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由于其客观方面的要件,也不构成一般诈骗罪。这样存在的问题是:行为人一般诈骗200元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人合同诈骗4000元不受刑事追究,进而可能不受治安管理处罚。
笔者认为,在此类罪与非罪的认定中,将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结合在一起考虑,既能解决法律责任问题。
刑法所规范的犯罪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行为,也就是说,属于犯罪的行为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性的行为,是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行为中的极端行为;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其行为的恶劣性尚未达到极端,比较二者,即在对社会具有危害性的行为中,行为的恶劣性达到极端的行为是犯罪,其他尚未到极端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就某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来讲,其涉及范围必然要宽于犯罪,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设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体表述较宽泛;而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表述则相对详细、具体,此时两部法律的交叉关系,成为重合关系,其衔接点依然是“尚不够刑事处罚”。即合同诈骗的尚不够刑事处罚,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