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6月5日凌晨5时许,xx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龙x强的形迹可疑,便对其当场进行盘问,得知其身上有一张塑料插片和2682元现金,便带其到派出所继续留置盘问,并依法扣除其身上的塑料插片和现金(扣好的现金已经用报纸包好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经审查龙对他自己盗窃下近1500余元现金供认不讳。至2004年6月7日凌晨4时许,龙用小板凳砸伤保安的头部,当保安去寻求支援时,龙窃取现金2682元,逃到河边,因民警赶来,其跳入河中,后被抓上岸。经清点,龙拿走的部分现金找到,其余掉入河中没有找到。经法医鉴定,保安属于轻微伤。
关于本案定性有以下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和抢劫罪均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龙被派出所扣押的2682元现金,在没有证据是赃款时应认定是其个人合法的财产,看管龙的保安属于轻伤,所以不构成伤害罪,另外他砸伤的是保安人员,因此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龙被派出所扣押的2682元现金,是派出所依法扣押的财物,在法定程序范围内,派出所具有管理权,因此,派出所对龙的现金具有占有权。所以龙属于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侵犯对象。再从龙使用暴力伤人等一系列情况来看,龙有意的抢劫财产,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派出所对龙随身携带的可疑物品扣押是一种合法行为。所以此财产不能认为是龙的私有财产,其属于抢劫罪和盗窃罪。从龙伤害保安来看,其属于伤害或者妨害公务罪,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龙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必要条件,所以属于盗窃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龙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不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与第三点所持观点相同,但认为龙虽盗取钱财,但并未脱掉工作人员的控制,所以属于犯罪未遂。
搞清这一点后,还应该分析龙的主观故意产生时间。从龙的供述看,是先实施暴利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又产生了拿钱的行为,从而打伤保安。同时保安发现龙时,龙已经跑到河边上,已经脱离了保安人员的控制,不符合未遂的“控制说”理论,其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形态应以是既遂而不是未遂,所以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