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是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关于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根据其所实施的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给予的处罚有四种:即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另外,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使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1、警告: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属于最轻微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谴责和训诫作用,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的情形,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的情况。警告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罚款:是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以支付一定金钱义务的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罚款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对于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3、行政拘留:是短期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行政拘留一般分为5日以下、5日以上10日以下、10日以上15日以下三个档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经取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发放的从事某项与治安管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证,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资格的一种处罚。此项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