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定对公安机关也适用,即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这种管辖的确立是科学的、合理的,是符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的。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这种管辖的原则是基于逻辑上的法理基础,因为任何涉及法律的问题都要以行为为基础,离开行为理论,管辖是脱离实际的。
(2)这种管辖的原则充分地体现了行政效率的原则,因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主要根据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过程、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的分析、判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认定违法事实以外,还要考虑处罚
的幅度和种类,这些都与处罚的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治安案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发现、认定和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调查取证、执行处罚等方面的费用,降低治安处罚的成本。
(3)违法行为地管辖原则已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执法实践所遵循,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不论是民事领域,还是行政领域,行为发生地的主权代表者依行为发生地法行使国家权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规则。况且我国坚持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法律规定和适用上尽量做到与世界各国保持一致,这有利于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在地域管辖中还有一种共同管辖,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机关对同一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均享有治安处罚权。共同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只能发生在同级公安机关之间,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不可能产生共同管辖的问题。在地域管辖领域产生共同管辖的原因,主要是行政区划界限不清职责不明造成的。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到共同管辖的问题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同级公安机关对于行政区划不够明确的地区行使治安处罚权要遵循相邻地区的公安机关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者惯例进行查处。二是坚持优先查处的原则,对于几个同级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治安案件,由最先发现和受理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先查处的依据是立案时间的先后为准。优先查处原则有利于及时准确的制裁违法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二是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如果双方对管辖权仍有争议,可以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总之,相邻公安机关都应当采取积极主动、互相配合、相互协商,便于执法、认真负责的精神来处理共同管辖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