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记录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及有关要求。
2、办理:直办,对咨询和紧急求助或投诉,视具体情况可直接用电话办理或按领导指令开展现场督察;转办,对一般性求助或投诉,由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特办,对跨辖区、跨部门、跨警种,影响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或投诉,直接派人协调办理;呈办,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以专报形式报市局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3、反馈: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事项交办部门和投诉人。未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办理要随时反馈。
1、警务督察部门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开展现场督察,遇有涉及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突出情况,值班领导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立即开展现场督察;
2、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对公民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是当场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督察部门视具体情况可直接进行查处或转其他部门处理。
(三)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及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新闻媒体揭露的:
1、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控告的问题,督察民警填写受理登记表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及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督察部门领导可直接指派督察民警进行查处;
2、属于督察受理投诉范围的,受理后按领导批示立即办理;
3、不属于督察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后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告知检举、控告人;
4、对督察部门批转的举报、控告民警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反馈结果。
(四)督察部门应在3日内将结果答复检举、控告人。3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告知检举、控告人办理进展情况。对匿名举报、控告的不予答复。对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交办、批办的,应在指定时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