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本法第二章虽然未明确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结合本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理: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即依照本法对自然人的处罚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对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的治安管理处罚。本法并非完全没有规定对单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是在第三章规定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其处罚时,对单位的个别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即第54条第3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这里的“经营者”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许可”是指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是指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罚款和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等处罚。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7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实施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性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一是收缴非法财物,即单位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涉及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所有的工具;二是追缴违法所得,即单位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其他非法利益。
此外,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而擅自经营的行业,主要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等其他行业,因为属于非法设立的,不属于“单位”,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