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岛晚报记者接到市民报料后立即赶到现场,在房产售楼中心的前台看到,一名20多岁身着黑色运动服的女子坐在椅子上,正给怀中的婴儿喂奶。此时派出所民警正在给该女子做思想工作,女子口中一直反复说着要找一位胡姓男子,并称让他将男婴抱走抚养。此时该女子反复地打着手机,但说不到几句话对方就将电话挂断了。
记者从派出所民警那了解到,该女子姓董,今年24岁,是湖北人。而她所要寻找的胡姓男子是某工地上的包工头,四川人。女子怀中的男婴,出生才第18天。“当时她将孩子放在售楼中心后就离开。”派出所民警告诉记者,随后被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该女子找了回来。而该女子声称,她要找的这位胡先生是怀中男孩的父亲,是在售楼中心工作的,并且要求胡先生将孩子带走抚养。但据一位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胡某并非是售楼中心的工作人员,而是负责承包工程的包工头。
由于董小姐不知道这位胡先生的住址,因此警方只能通过电话与对方进行沟通。民警告诉记者,通过电话联系得知,这位胡先生正在陵水,还无法赶往三亚。“我只要他将孩子带走抚养,其他的我什么都不要。”董小姐口中反复强调,并且执意要马上见到胡先生并且面对面商量,否则就不离开售楼中心。派出所民警建议董小姐,如果对方不愿意承认这个小孩是他的,那么董小姐可以通过走司法程序来讨说法,但不能在售楼中心干扰别人的正常工作。
派出所民警表示,目前孩子还没有满月,母亲就这么将孩子放在这里一走了之,其行为是非常不负责的。万一孩子出了什么事,董小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经过派出所民警与房产售楼中心工作人员一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董小姐终于同意先将孩子带回家,等次日找到胡先生再做商量。当天晚上7点半,董小姐在派出所民警与售楼中心工作人员的陪同下离开了售楼处。
像董小姐的行为是否已经触犯了法律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的陈川华律师。据陈律师介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儿童在出生哺乳期内,如果有抚养义务的抚养人或监管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话,那么其抚养人或监管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