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时,如何及时帮助他们脱险,避免悲剧发生?
意见不仅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发现和举报义务,还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指出,判断未成年人是否需要被带离,应根据现场的情形判断。第一种情形是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第二种情形是未成年人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有暴力倾向,或者长期酗酒、吸毒,精神异常等情况进行判断;第三种情形是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判断。
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将处于危险状态的未成年人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后,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履行临时监护责任。
闫正斌认为,过去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把未成年人带离后,亲属不愿意接受的情况。上述规定不仅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生活学习的需要,提供了多元的保护地点,对民政部门兜底责任的明确,也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