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
(2)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4)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法律中规定的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来看,主要包括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其中刑事责任是在构成了犯罪之后才需要承担的。若未成年人是已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话,此时属于未成年工,法律是允许单位招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