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关于未成年人安全乘车。为了降低未成年人乘车的伤害事故,保障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修正案(草案)》规定了未成年人未满12周岁的,应当安排其乘坐在乘用车的后排座位;规定了家庭乘用车上应当为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第二,关于学龄前儿童安全。为了避免发生学龄前儿童在家庭乘用车内窒息死亡等意外事件,强化监护人的看护职责,《修正案(草案)》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学龄前儿童独处在家中或者家庭用车内。(修正案草案第二条)
第三,关于校车安全和学生校服质量安全。校车安全和学生校服质量安全是与学校保护密切相关、涉及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安全问题。为此,《修正案(草案)》针对校车安全问题,规定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校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学校应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等内容;针对校服质量安全问题,规定了校服质量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并要求学校向家长和学生公开采购情况。(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第四,关于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为了降低本市招揽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给其身心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次《修正案(草案)》从法律制度上将酒吧纳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了酒吧未在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以及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