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人类最本质的属性,是我们认识人类文明包括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文化基础上的,法律的生命也深藏于文化之中。文化为法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场景和条件,法律的运行也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它的修改是以先进性别文化为基础的。所谓先进性别文化指的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性别平等、公正、和谐发展的文化。它的核心内涵是男女平等,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先进的性别文化提倡相互尊重、良性互动、和谐相处的性别关系。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先进性别文化之间在目标、核心价值方面是完全一致的。首先,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这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本身就是先进文化特别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全面体现;其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所确立的男女平等、非歧视、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等基本原则,既是先进性别文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先进性别文化的集中体现;再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妇女与男子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享有的平等权利,则更加具体地体现了先进性别文化的要求。同时,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对先进性别文化内涵和价值的确认和保障、进一步弘扬和发展了先进性别文化。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不仅依靠国家的强制力,而且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妇女权益保障法能否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最关键的是要看它能不能为社会文化所接受,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否与社会的价值取向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的运行不仅仅是国家意志的实现,从更大的环境来说,也是文化的实现。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先进性别文化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社会发展所具有强大的助推作用,充分认识到建设和倡导平等、和谐、文明的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意义,使社会主流的性别文化成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助力而不是阻力,否则,在一个男女不平等、女性形象被商品化、女性被性符号化、女性的身体价值观被扭曲、两性关系被庸俗化的文化氛围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就会在这种落后的文化中被淹没、失效,从而绝难落到实处。因此,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个长期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平等和谐的先进性别文化,彻底消除贬低女性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侵犯妇女平等权利、限制妇女平等机会的不平等的性别文化阻力。[4]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专以妇女为保护对象,主要从保障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调整男女两性社会关系的法律,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它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它的产生是人类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和标志;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从人权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化的视角来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体现先进性别文化的法律;这部法律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妇女人权、促进男女平等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相信,随着社会文明进步,随着人们对这部法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其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必将对进一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全面协调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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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秀莲:《妇女权益保障法学习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2]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编写:《人权只是干部读本》,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2页。
[3]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编著:《继续95共谋发展妇女论坛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90页。
[4]谭琳:《1995—2005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6年版,第9页。(党日红 李明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