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青少年在学校接受文化教育,学校肩负着对她们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我国教育法规的规定,学校应该做到:
(1)学校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对男女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之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2)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女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女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违者根据不同情节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3)学校应当对女性青少年上好生理卫生课,进行青春期教育。
(4)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性青少年的生理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对体育锻炼和劳动的强度等方面的要求,要略低于男生;对处于月经期的女性青少年要实行特殊照顾,体育运动和劳动强度不宜过大、时间不宜过长,不安排游泳等。学校还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的女体育教师。
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要使她们较快地再就业,就必须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提高了妇女的素质和能力,关系到为民解难,而且还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意义十分重大。因此,国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我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了个人脱盲的标准。“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能够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够记简单的账目,能够书写简单的应用文。”如按照这个条例的规定,解决了妇女文盲,对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社会地位,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将有何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