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来没有而现在出现的问题,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纳入法规。如:对于生活有实际困难、无过错的“二奶”的财产权,可以考虑给予适当保障,
但相应的配套举措一定要健全,如界定“无过错”的范畴、如何取证、不同情况下获得财产的比例等。
我们不能用道德评判代替法律思考,二奶的正当权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奶财产转移的起因也许是不道德的,但是只要其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权利的转移符合于法律规则,法律就应该对这样的权利进行保护。在法治国家中,法律的价值高于任何价值,以道德的理由否定二奶的正当权利,并不会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只会对法律造成最严重的伤害。[
其实她们自己也是受害者,对于她们就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棍子打死。对于她们的权益,法律就应该设法予以保护,不能因为她们扮演了一个不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就忽略甚至蔑视了她们作为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
“二奶”本身就是对插足别人家庭女人的一种侮辱性称呼。做“二奶”的女人一般都年轻漂亮,“爱”上的男人大多事业有成,或者魅力诱人,需要青春靓丽的漂亮女人来点缀自己的虚荣。二奶的“财产权”无外乎是其个人财产和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的“所有权”。
对于其个人财产,只要合法,法律当然保护。关键是那些花费于包养她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