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我国学者基于对生育权主体认识的不同,在生育权概念上也是各抒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⑴生育权是已婚妇女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和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⑵夫妻生育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所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权利。
⑶生育权是已婚妇女和其他妇女决定是否生育子女和如何生育子女的人身权利。
⑷生育权是任何公民,不论男子还是女子,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项人格权。
生育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和生育子女数量的权利。
生育权权利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