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平等就业权是指有劳动能力和意愿的妇女在就业方面享有同男性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权,体现在平等获得工作机会、同等劳动付出获得同样的福利报酬、同等资历和能力下拥有同男性同样的晋升机会等各个方面。
妇女享有同男性平等的参加社会生产的机会,是妇女劳动权的重要内容,它应当贯彻于妇女就业与择业的全过程。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除法律规定的为保护妇女健康需要而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外,在录用职工时,雇主(用人单位)不得人为地仅因性别关系对妇女加以排斥。这种排斥既包括明显的表达,如在招聘广告上标明“限男性”,或者不让女性进入面试;也包括隐蔽性的歧视,如某单位的包装工岗位并没有体力方面的特殊需求,然而该单位的面试中却有一个项目,要求求职者背负20公斤的重物,在30秒内跑完100米。这种隐蔽性的歧视往往更容易伤害女性,因为它让人产生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还表现在同工同酬上。工资不仅会提高妇女个人的物质生活质量,还会提高其社会生活质量。妇女在同男子相同或相似的岗位上,付出同男性等量的劳动,获取相同报酬的权利。雇主(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关系进行工资待遇上的差别对待。《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适当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它方式的杜会保障。”
妇女平等就业权,还表现为妇女在职场上有获得和男性平等的晋升机会的权利,这也是在过去受重视不够的一个方面。对受雇者(员工)的职位晋升,应以受雇者的资历、业绩等为参考标准,雇主(用人单位)不得对职位晋升进行性别上的差别对待。女性获得同男性平等的晋升机会,可以增强女性的自信心,充分发挥女性的潜力,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妇女平等就业权,还包括女性有要求雇主(用人单位)提供合适的工作条件,保障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权利。一方面,因妇女同男性的身体状况不同,雇主(用人单位)如果不提供满足妇女身体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使妇女受到职业伤病的威胁,影响到妇女的就业,也构成隐蔽性的歧视;另一方面,女性的精神健康也应得到保障。如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各种管理措施,避免或减少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强调妇女平等就业权,并不是否认两性的自然性别特点的不同或强行让女性承担与男性相同的工作责任,而在于反对雇主(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
下,仅仅因为性别而拒绝聘用妇女或代写毕业论文给予妇女较差的待遇,也即反对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性别是最为古老、最为顽固的歧视基础之一。正如外国学者所说,性别歧视早己存在,而且有其职业领域的形式:“种族或性别歧视可以使确定的工作报酬更少一些剥削,或被排除在好的职业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