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警方对买主免于处罚确实有据可依。”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媛媛说,虽然《刑法》规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依据“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挠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一,则对继续让被卖婴儿继续留在买主家中这一做法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没犯罪。”赵金一说,这样一来很可能会给公众造成“收买孩子不会受处罚”的错觉,这种侥幸心理有可能会“鼓励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买主代养在法律上则并无依据。”赵金一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对于被解救的儿童,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依法交由民政部门收容抚养。但在现实中,这一条款面临诸多限制。因为收容能力及条件限制,目前我国大多数相关民政机构,多以收容残障、流浪、弃儿为主。对于上述婴儿,多数民政机构有心无力。
唯一有可能为孩子找到合法归宿的途径是,由购买转为收养。“但同时《收养法》还对收养人做出了无子女、年满三十五周岁、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能力的规定。”赵金一说。
“两起案子中,有相当一部分买主是出于续香火的目的,从人贩子手中购买了男婴。”殷广国说,这些家庭多数都已有了一个或者以上的孩子。“无子女”的收养条件,显然是无法被满足的。
难题不只摆在殷广国们面前。据媒体报道,2003年昆明“10·8”专项打拐斗争后,被卖到福建晋江的26个孩子,经历了警方的解救之后同样戏剧性地重新回到了买主“父母”家,而10个孩子回到昆明后无人认领,最终成了福利院里的新孤儿。
面对这一难题,作为打拐行动的主要职责部门,公安部近日下发的一份方案指出,“对于暂未找到亲生父母的来历不明儿童,可责令买主继续抚养,并告知不得虐待、转卖,待找到其亲生父母后无条件解救。”
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副理事长张群则对孩子的成长流露出一丝忧虑:“这样一来,周围很多人都会知道孩子的身世。在成长过程中,难免受到周围孩子的歧视,比如给孩子起一些‘野孩子’之类歧视性的外号。这对孩子性格的塑造相当不利,很容易就会自卑、自闭。”
“但是,拐卖婴儿这种犯罪行为又必须得严厉打击。”“8·26”专案组民警郝杨说,即使这种解救看起来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孩子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