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我国很大比例的打拐解救儿童均安置在收买人处抚养,包括该规定实施后,由于部分地区福利院设施的欠缺,公安机关仍然将儿童临时寄养在收买人处。
事实上,很多孩子在被解救前已经与收买人家庭生活了一段时间并建立了亲密感情,将孩子强行送交福利院反而会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本案犯罪嫌疑人中的8名收买人,来自两户农村家庭,都是女方不能生育想要一个孩子,经多方借钱一家人买了一个婴儿。
审讯其中一名母亲时,她说,“我女儿一直不会生,以前的夫家不要她了离婚了,这次结婚后,还是生不出孩子,如果不去领个孩子,夫家对她也会不好的”。
审讯女儿时,她最后肯求,“能不能不要把孩子领走,我很喜欢这个女儿,我们生活了好多个月,已经有了感情,我会好好照顾她的”。
看到她恳求的表情与语气,我知道她是真心舍不得这个女婴,并且把她当成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一般去照顾,我的内心是很想答应她的。从现实考虑,孩子已经跟他们生活了一段时间,都建立了感情,如果继续由她暂时抚养会比较有利,如果强行将孩子带离送到福利院,短时间内将不利于孩子。
尽管他们的目的是想要一个孩子,尽管该被拐儿童可能是父母遗弃,就算送交福利机构也可能无法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尽管在同情心影响下我有种种理由,但是大脑非常清醒坚决地指示不允许。
这是个案所引发的一个两难选择——在更好地实现打击犯罪和儿童现实最大利益之间进行取舍。
也许从本案个案来看,继续暂养在收买人处似乎有利于儿童的现实利益,但从整体与长远来看,将不利于打击犯罪与儿童最终利益保护。并且,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人的行为取消“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收买人一律追究刑责,处罚打击力度加强,本案尽管对收买人可以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的规定作不诉处理,但将婴儿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
在个案效果、个体利益与社会效果、整体利益的衡量上,怀着同情心与眼下的便利放任孩子继续留在收买人处,将不利于买方市场的打击与类案的平衡,个案处理的放松势必将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对于收买人来讲,不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而采取非法收买方式实现得到一个孩子的目的,最终都将面临“人财两失”的结局。最终,我们依法纠正了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督促他们将寄养在涉案收买人处的婴儿依法送当地福利院安置,并同时寻找婴儿生父母。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也会由福利院筛选合适的家庭进行收养。
加强打拐解救儿童安置工作
本案起诉后,所看到的是纸媒、网络、电视等各类媒体争相报道,所受到的关注度,可以用周星驰电影《功夫》中的一句台词形容“一支穿云箭,千军万马来相见”。
这种媒体传播报道阵势是我在起诉之前未曾预料到的,也深深感受到当前社会对儿童权益保障的重视度与敏感度,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深恶痛绝。
媒体的关注是对司法行为的鼓励,也是一种监督、督促。鼓励是我们在办案中所付出的辛苦有人看到、有人给予正面传播,监督、督促是会激励我们去进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延伸职能,达到办案效果最大化。
本案在指控犯罪、解救安置婴儿的同时,也积极利用各大媒体力量,登载传播被解救婴儿的照片、信息,希望借助网民、群众的力量去帮助寻找婴儿生父母。
同时本案也折射出现存的三大社会问题:
一、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建设欠缺,导致部分打拐解救儿童无处安置。
二、事前监管预防措施未到位,特别是对农村低文化水平民众的法制宣传不够。本案很多被告人来自偏远农村,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三、事后打击力度仍不够,特别是对买方市场的打击。本案查明的犯罪部分只是冰山一角,但此小小的冰山一角也反映出了拐卖儿童市场卖方的肆意与买方的旺盛需求。利益的诱人,导致很多人长期以拐卖儿童为生,甚至拉上家人、朋友专门从事该犯罪行为。而现实中放任被拐儿童继续寄养在收买人处等做法也是对买方市场的纵容。
对此,从本案出发,类案思考,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性质,个人建议:一、对于那些本地区欠缺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的,可以通过上层沟通协商的方式联系其他福利救助设施较完善的附近地区帮忙安置。二、选取典型案例,以拐卖儿童案件办理为题材,拍摄教育短片,依托媒体向大众播放传播,同时联系政府部门,在“六一”儿童节等特殊节假日针对偏远农村或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猖獗的地区进行义务播放,同时鼓励、呼吁当地广大群众对打拐犯罪进行监督、举报。做好普法宣传与犯罪预防。三、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尤其是对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工作,应严格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的上述文件规定实行。
“打拐”需要全社会的联合努力,从思想上到行动上,从司法活动到政府配套救助体系的建设,从个人到媒体、网络的共同帮助。
有人看了本案的报道说:你们的工作挺有意义的。我想,要做得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司法工作,只要用心,是可以更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