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严格按照中央、省有关文件规定和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科学制定家庭收入评估标准,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积极分步推进“分类施保”,认真解决低保家庭因病、因灾或因子女上学而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经济社会状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快低保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市、县(市、区)、 街道和社区低保信息联网,逐步实施网上查询、申报、审核、审批。
(二)扎实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切合实际的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增强应对突发灾害救援能力,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认真落实“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方针,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灾情合理安排救灾资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救灾款物发放办法,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增强资金分配透明度,缩短资金拨付周期,使灾民及时得到救助,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救助作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灾害应急救助机制,出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按市、县两级救灾装备标准要求配备救灾专用交通、通信设备。市、县两级财政要按农村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一元的比例列支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做到专款专用、下拨及时、有灾即救。要大力宣传“减灾抗灾”知识,提高群众性减灾防灾意识和能力。“十一五”期间完成综合救灾仓储库建设,每年列支一定资金购置救灾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储备,提高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反应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随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全面推行,五保供养制度正在由集体供养转为国家财政供养。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五保供养政策,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真正做到应保尽保。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原则,合理制定五保供养标准,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增加集中供养比例。五保集中供养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统一管理。
积极开辟社会养老救助新途径,着重抓好城市福利院、养老院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农村敬老院建设要以县城或乡镇为区域中心,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打破乡镇区域界限,以资产置换、资源整合等方式组建中心敬老院。要吸收社会资金,吸引专业人才充实社会养老工作领域;加大福利彩票发行力度,积极筹集社会养老事业发展资金。在供养形式上,按照自愿原则实行集中供养、协议寄养,使“五保老人”、“三无人员”得到稳定的生活保障。
(四)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完善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加快救助管理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救助管理网络。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流浪儿童合法权益。制定救助管理规程,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社会化水平。搞好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有效预防和控制流浪乞讨现象。
(五)加快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先点后面、逐步推开,建立对患大病的农村特困人口、五保户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医院对低保人员实行“三免费”(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门诊注射费、免收体重、体温、血压三项健康检查费);对上述住院病人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2005年,全市要基本建立较完善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力争在2007年前全面实施。试点县医疗救助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4:4:2比例负担原则,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以本辖区低保对象5%的人数、人均2000元的标准测算分担比例。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按农村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一元的比例列入预算。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互助制度。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要广泛动员、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社会捐助活动,搞好四级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及“爱心救助超市”管理工作。县级要筹建慈善机构,广泛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汇集社会资金和物资,开展灵活的单项和个体救助。
要引导、扶持慈善机构、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广泛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多样的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救助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七)积极实施城乡教育救助。县级政府要制定对城乡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办法,力争在2006年实现以下目标:持有农村五保供养证和属于城市“三无”对象的未成年人,基本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基本实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高中教育阶段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补助。同时要继续做好特殊困难家庭大学生就学资助工作,建立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大学生就学救助制度。财政部门要将就学救助基金列入预算,对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大学生就学实施救助。
(八)积极实施再就业救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城市低保对象就业,帮助贫困残疾人就业,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对以吸收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继续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残疾人个体就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
(九)积极实施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特殊困难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制度化、规范化、覆盖面广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市法律援助中心要出台便民利民措施,为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及特殊困难家庭设立“绿色通道”;在全市建立 “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社区居民法律援助室”;通过“148”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长期为贫、老、孤、残等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十)积极实施廉租住房救助。要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特殊困难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
三、工作措施(一)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事关大局、意义深远,各级政府要将此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地区社会救助工作。依法接收社会捐赠的单位应定期将扶贫帮困活动范围、形式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要建立统一的基层社会救助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提高救助效率,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
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将列入各县(市、区)重要工作目标,年终进行考核。
(二)促进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发展。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学杂费减免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并减免相关费用;做好特困企业、特困群众医疗保险资金筹措管理,配合制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和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监督。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医疗机构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收费;制定对特殊困难群众实施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措施。建管部门负责制定对困难群体实施煤、水、气、暖等费用减免、优惠服务的政策措施。
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廉租住房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法律援助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救助对象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审计部门负责对与社会救助有关的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和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加大低保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我市特殊困难群众救助体系信息平台,实现救助信息共享,提高救助效率和救助水平。街道和乡镇要积极整合现有机构资源,加快以街道、乡镇为主要平台的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建设。城镇社区和农村村委会要有专人负责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要求开展社会救助人员培训,逐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队伍整体素质。
(四)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增加社会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投入,保证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广开渠道,多方筹资,不断增强社会救助实力。
(五)加快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机制。要把体系建设与完善社会救助法法规及监督检查机制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各项救助制度的法制层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社会救助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管理机制,依法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行政和社会监督,结合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政务公开,对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救助对象等信息进行公示,社会救助资金定期接受审计、检查,使社会救助工作成为“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