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误区不仅存在于当事人,连法律工作者有时也会犯这样的错误。”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张建兴律师告诉记者,有时候一些女性在遭遇性骚扰的时候准备诉诸法律,而法院可以立法的时候却不予立法,只好以忍来收场。“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性骚扰是一个伦理道德的问题,而不会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此,也间接地导致了女性对这种行为的'包容'.”张律师指出,一旦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通过,《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应该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才能从全局确定“性骚扰罪”的概念。
也有专家指出,国内的立法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某些做法,比如成立一些专门保护妇女不受性骚扰的民间团体,保证受害妇女不是孤单一人去面对压力,她的身后有一个群体在支持。此外,还可以成立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民间调查机构,具备专业的调查人员和调查设备,但在接受女性调查要求时有的只收取少量的费用,这就帮助受害女性解决了取证问题。此外,政府还可以为性骚扰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有关劳动法律和劳工保护团体加强对女员工的保护,防止她们因为控告上司性骚扰而遭到解雇等等,诸如此类的措施形成了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鼓励女性为保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抗争,大大降低她们因此付出的成本。
《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特别法,应该制定得更加有针对性、更具体
“如果没有完善的司法解释,操作起来会有一定的难度。” 张建兴律师在对此次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表示赞赏的同时,也表示了一定的忧虑。他解释说:“由于我国实行的不是判例法,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性骚扰进行认定,会直接影响相关的诉讼程序。”
“比如以讲黄色笑话的形式挑逗女性,肯定属于性骚扰的范畴,但如果在立法中没有进行相应的解释,要判断他是否违法,就比较困难了。”张建兴律师进一步解释,我国虽然在《刑法》、《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禁止猥亵、侮辱妇女”的条文,但都属于公法范畴,是针对所有公民的。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属于特别法,应该制定得更加有针对性、更具体,才能达到保护妇女权益的初衷。“司法解释是一个先决条件,只有把这个弄清楚了,才能进行下面的程序。”张律师说。
张律师告诉记者,虽然他遇到不少女性前来咨询性骚扰的问题,但很少有人会真正诉诸法律。“性骚扰案件往往面临两个难题,一个是社会传统观念,使不少女性面临巨大的压力,不敢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解决。另外,即使想通过法律,取证的难度也非常大。”张律师表示,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私密的情况下,很难留下证据。他建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如何规定举证的责任,不仅受害人负有举证的责任,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一方也应该有责任举证。
据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并且在修改时特别加入“禁止对妇女性骚扰,并提出要单位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条款,不过,性骚扰的定义、如何处罚性骚扰在这次法律修改中并没有做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