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之前人们的猜测不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仅对性骚扰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有评论认为本次立法跨出的步子不大。对此,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修改的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法律系教授李明舜有自己的观点。
“我的基本看法是,立法一小步,社会一大步。”李明舜说,“尤其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表明了主流的态度,第58条规定了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责任。”
“如果原来只是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自己来斟酌是不是给立案。可是,现在第40条明明白白写着,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法院就没有理由不受理,不受理就是违法!”
此外,李明舜告诉信报记者,他特别想给文某一些建议。
李明舜说,真相不明,必然是假象惑众,真理不张,必然是谣言横行,他鼓励文某,一定要坚持下去,咬咬牙,挺过去,虽然各种各样的压力是旁人感受不到的。
“所以,这次立法是在铜墙铁壁当中打开了一个出路。”
文某向法院提起的这个案子应该说证据是充分的,特别是“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审议之后,应该要受到法院的足够重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人大审议之后,信报记者第一时间对话杨大文教授。
时代信报:杨教授,今天(8月28日)是个令人兴奋的日子,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通过人大审议。
杨大文:是的,今天下午正式通过,对性骚扰进行了规定,虽然只有一句话。
杨大文:《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另外,法律责任方面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时代信报:这跟我们之前设想的或者说期望的有差距吗?
杨大文:虽然有分歧,但是到今天第二次审议仍然保留了这个条款。只是把我们原来的建议稿内容简化了,原来的建议稿里关于性骚扰有两款,一是现在看到的原则性规定,另一个是规定禁止职场性骚扰,而且要求单位承担责任,采取预防措施等等。即使很简单,也是一个突破,但至少跨出了第一步,为今后采取更多的立法措施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比如说将来可以在各省市自治区妇女权益法实施办法里,加以详细规定,像《劳动法》里就可以规定禁止职场性骚扰。
时代信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对什么是性骚扰进行定义吗?
杨大文:什么是性骚扰,如何界定,现在全世界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的看法,在我们中国应该有个解释,我认为性骚扰是通过文字、语言、肢体动作,具有性内容的,去骚扰对方,以满足骚扰者本人性方面的生理、心理需要。而且这种骚扰行为违背被骚扰者意愿的,不受欢迎的。界定性骚扰不要过于宽泛,标准不能一刀切,各个民族各个国家习惯不同。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考虑到各方面的意见,还有就是跟各个部门的协调,认为不宜进行定义。《妇女权益保障法》首先关注的是妇女生存问题,而不是性骚扰问题。
她扎着马尾,戴着眼睛,悠悠地从中巴车上下来,没有打伞,也没有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