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9.2%,基本丧失水体使用功能;24.6%的重点湖泊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近海海域污染状况不容乐观。全国329个城市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标的城市为278个,达标比例为84.5%。86个地级以上城市141个水源一级保护区、52个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完成整治工作,且缺乏明确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规定。
吕忠梅指出,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以污染防治为主、以环保部门为主、以城市为主”,没有考虑水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管理体制、城乡一体等最应该解决的水污染问题;在制度安排上,没有体现风险预防原则,趋势性控制少末端控制多,预防性措施少应急性处理多,各部门各地方协调协同机制少分工分割制度多,合理可操作的规范少概括一般性规范多,司法依据少行政执行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水污染防治理念的片面化、制度的碎片化、执行力弱化。
她认为,《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涉及多主体、多诉求、多层次,利益关系复杂,立法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推动绿色发展方式、生活方式与应对水污染的关系。单纯、被动地应对水污染而不调整涉水产业结构、不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
风险预防与事后应对的关系。正如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的,“一些地方产业布局不合理,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带来较高环境风险隐患”。《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实现从水污染后果和水污染危害防治为主制度、许可证制度,完善水环境标准制度和监测体系,建立多规合一、综合评价机制,提高水生态风险防控能力。
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建立的是以区域管理为主的水污染防治监管体制,导致区域、部门间各自为政、以邻为壑、权力竞争严重。流域统一管理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成功经验。
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制度性安排几乎空白。农村和面源污染的贡献率一直在上升,在许多地方已经大大超过了城市和工业,也大大超过了GDP增长率,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亦出现加速趋势。
此外,还要注意水质与水量的关系;水污染治理与水生态保护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公众治理的关系;污染者责任与监管者责任的关系;严格执法与强化司法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