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X年X月X日对你单位在X区X镇XX东路的X电子科技园XX无线电测量研究所建设项目进行检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25.1万平方米,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内容为科研生产综合楼、部件集成组装中心和动力中心及其附属设施,二期建设内容为仿真实验中心、民品研发中心和保障中心及其附属设施。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于X年X月底开始施工,目前科研生产综合楼、部件集成组装中心项目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会议纪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个月之内,限期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