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这是缘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所致。
由于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空前的灾难,例如环境污染、资源严重破坏等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由于主体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证据容易灭失等原因,使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环境侵权损害的后果一般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征。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归责、原则亦有特殊要求。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①。在环境资源法领域里,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在环境与资源领域,违约构成的民事责任情况很少且缺乏特色,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侵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资源法规都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