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5条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根据该条规定,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那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超过上述法定追诉时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这种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果。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诉为前提。被害人没有提出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对这类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的基础。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