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系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评审或组织专题审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六)强化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各市、县根据省下达的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严格取水户用水计划管理。加强对重要河流断面和湖泊水位、流量监控管理,建立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体系及考核奖惩制度。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开展取水权有偿取得和转让试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具体办法由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七)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规范取水许可管理,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建立健全各级取水许可登记库,全省联网运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产品用水定额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得批准取水。
(九)推进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大幅度提高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开征矿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等水资源费,严格执行自来水厂取水按取水量扣除15%管网漏损率征收水资源费政策。制定出台再生水价格标准。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征收超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并纳入水资源费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包括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基金),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政策,必须限期清理,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十)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严格水资源统一调度制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专业调度应当服从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部门等必须严格执行。自来水厂、电厂等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增许可取水均须安装计量设施,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