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今年8月1日,李方平将北京网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网通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亲情1+”服务条件上对其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违法;判令北京网通向其提供“亲情1+”业务的服务;并判令北京网通向其支付赔偿金1元。
“赔偿只是象征性的,目的只是希望北京网通能像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一样,改造计费平台,而不是根据户籍区分用户,因为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原告李方平的代理律师张立辉向本报记者表示。
“《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给了我们胜诉的信心。”张立辉表示,《反垄断法》第17条6款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这样的情形就应该构成垄断。
“当然,这个诉讼也会很艰难,从立案开始就有许多阻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强悍的具有垄断地位的巨头。”张立辉说。
“目前,不管对法官还是律师而言,反垄断都是个全新的领域,大家只好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号入座。诉讼涉及的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法院可能也比较慎重。”李方平告诉记者,对于本案的诉由,法院最终是以电信服务合同立案的。
对此,一位《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对本报记者说,如果是以“电信服务合同”立案的,那就相当于还是绕开了《反垄断法》。
“其实,这个案子如果以《消费者权益法》的条款作为赔偿的理由,再把一些《反垄断法》的相关宗旨加入进来处理本案,消费者可能更容易得到保护。”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在国外,这种个人诉讼反垄断案件很少见,一般都是集团诉讼。因为《反垄断法》处理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及行政垄断等问题,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制对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国外,一个反垄断的官司平均要打7年,这需要大量的金钱、精力和时间来支持。
“除了尚无先例参照外,《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缺憾是主要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分析说,一直以来,我国电力、电信、铁路、航空、银行等领域垄断程度较高。然而,从《反垄断法》的条文看,未对这些行政性垄断本身有实质性的触及,而是更多地对经营行为层面进行了反垄断约束。
北京网通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说一不二”,关键在于其在当地市场上的“老大”地位。自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订了《竞合协议》之后,两者“南北分治”的格局昭然,消费者选择服务供应商的权利被强行剥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