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玩弄“期满终止”“改签劳务”或“劝辞重签”规模裁员的手段将全部失效!昨日,广州市劳保局发布穗府办(2007)177号文《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叫停单方面规模裁员行为。《通知》明确规定在12月31日之前,除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发生规模性裁员条件的,其余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得以其他借口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不符法定条件不得规模裁员
近期,少数企业为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频频以“置换”、“劝退”、“终止”、“变更”等方式规避履行《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和缴交社会保险的义务,抹煞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使工龄接近或超过10年的老员工突然失业(本报曾对部分案例做过详细报道),引发了广大职工强烈不满和集体投诉。
市劳保局副局长陈建龙介绍,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多以自然年为期,年底合同期满的员工人数众多,而意图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企业也选准此时“甩包袱”,打着合法终止的牌子损害劳动者权益,造成企业老员工因新法实施而面临失业。
陈建龙表示,政府不会干预企业自主用人,但企业若想玩弄小动作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肯定难以如愿。
《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范围。对于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据悉,用人单位凡以辞退、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规模裁员的,不论裁员后是否再使用劳动者,或者改由新用人单位与有关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再由本单位使用有关劳动者,均适用《通知》的管理范围。如果企业的裁员行为符合规定条件,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内累计裁员20人以上,以及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用人单位除履行现行《劳动法》规定的程序外,还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如不符合裁员条件,15日内劳动部门将给予书面意见并抄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有关社保机构对该类企业不予办理有关停保手续。若规定期限未接到劳动保障部门答复视作无异议,裁员企业方可实施裁员。
据悉,社保的延续性可能作为判断劳动者工龄是否延续的有力佐证。
通知还规定,各级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就此前本报披露过的大规模“期满终止”事件,劳动部门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12月31日合同到期的企业员工,即使已经收到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通知,如该用人单位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裁员条件,或超过20人以上的裁员未上报劳动保障局审批,“终止通知”可视作无效。
陈建龙副局长强调,《通知》规定允许用人单位规模性裁员的两个法定条件都非常严格,并且对裁员的数量和比例都作了限定,劳动保障部门将继续关注年底前的“终止”和“改签”等问题。
陈建龙说,广州市目前共有40多万家用人单位和600多万劳动者。根据调查,大部分企业能够积极调整思路适应《劳动合同法》,玩弄手段规避新法的企业还是极少数。据统计,从今年10月至今,劳动部门接到的经济性裁员诉求仅为4宗,涉及员工160余人。另一方面,从社保基金中心反馈的情况看,达到规模性裁员、办理社保终止业务的总数与往年相比并无特别,未出现大幅度的上升趋势。
陈建龙表示,各级劳动保障执法机构将严厉打击不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单位,该处罚就处罚,决不走过场。
据悉,本《通知》适用的用人单位包括广州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在12月14前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如果对企业行为有异议,也可至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规模性裁员条件: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市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范围。
规模性裁员界定:一次裁员20人以上;12月14日到12月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不足20人,但超过员工总数10%以上。
《通知》适用行为:以辞退、向劳动者提出由其辞职或者改变用人主体(包括改为劳务派遣或劳务承包用工等方式),以及变更劳动合同等其他名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规模性裁员的。《通知》适用单位:广州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通知》三大亮点:
1.把劳务派遣和劳务承包用工等用工主体的改变纳入适用范围。
2.把规模性终止劳动合同作为应对当前可能发生的危机管理,纳入年底前规模性裁员特别管理。
3.劳动保障部门采取强硬手段监管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规模性裁员,对不符合规模性裁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以办理有关停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