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销商实行最低限价,严控售后服务价格及配件供应渠道,对车主指定特约维修站保养,否则取消保修资格……在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形形色色的“潜规则”目前受到了今日实施的《反垄断法》的制衡。《反垄断法》能否使业内固有顽疾药到病除?它将给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带来哪些影响?本刊依据相关法条,结合市场表现,走访专家后,就有关问题展开探讨。最低限价 法条:《反垄断法》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表现:“价格不能再便宜了,因为厂家有最低限价,再优惠厂家会罚我们的,只能给您赠送贴膜和脚垫。”这是4S店销售人员常有的说法。 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防止经销商互打价格战,损害品牌形象,除了对新上市车型制定指导价,还经常对所属车型在各地区的成交价实施最低限价。如果发现经销商胆敢擅自突破此限价,将被开出罚单。 影响:有分析人士认为,据上述规定,经销商可能会对终端价格放开。经销商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定价,不受厂家的干预和制裁。经销商为完成压库任务、回笼资金,甩卖一些车型将变得名正言顺。而一些资金实力强的经销商,可以通过发动价格战,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 日前,上海提车,因为两地价差十分诱人。但很多企业禁止跨区域销售。 对汽车经销商来说,如果不同地区的经销商相互串货,即将甲地的车卖到乙地,便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轻则罚款,重则被厂家取消经销商资格。对于消费者,汽车生产厂商则要求买车者必须提供身份证或者暂住证,买车与上牌照必须在同一城市,从消费层面进行地区限制。 影响: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显然不利于市场竞争和价格透明,属于垄断行为,然而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得跨区销售彻底消失似乎并不现实。 因为这与汽车行业的潜规则有关。在中国目前厂家与经销商看似平等的市场主体,但实质上更多的是管与被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界限。双方互相依存,利益攸关。 经销商如果通过《反垄断法》捍卫了自己的权益,却因此而得罪了厂家,虽然理上不输,但在今后的资源分配上,例如拿畅销新车、返点政策等,会吃到苦头。搭售现象 法条:《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属于垄断行为。 表现:畅销车上市之初,厂家擅用“饥饿销售”,吊足消费者和经销商的胃口,由于僧多粥少,每家经销店只能分到数量有限的几辆,厂家趁机便搭售一些滞销车型,以便清理库存。经销商想进一台畅销车,必须同时买进若干滞销车。对于4S店来说,进货没有选择权,只能从这个厂家进,如果不接受条件,将意味着无车可卖。 影响:与跨区销售一样,搭售受到了潜规则的影响,因此一段时间内不可能彻底杜绝。经销商为了讨好厂家,或者进得更多的畅销车,会默认厂家这种不合理的搭售行为。只要经销商不举证,则违规搭售很难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