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中国就已经有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乎各省都有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无论是法规还是条例,都有这样的立法主旨,“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其保护”,并且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
但毋庸讳言,与快速增长的消费市场相比,这部法律法规远不能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突出表现之一即是“消费者协会”这一机构显得软弱无力。
消费者委员会,亦称消费者协会,一直以不伦不类的角色存在于政府机构。性质上应由消费者组成的协会,属于民间化,实际上在它的头上又戴了一顶“官帽”,归属于同级工商部门管理,消费者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清一色全是政府官员,就连一般的办事员都是公务员。
这就么一个机构,去执行一部法律一个条例,真是有些力不从心。消协本身只是一个协调机构,又无执法权,偶有成功为消费者维权的案例,或者说提供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者敬畏消协三分,也都是冲着工商局的市场执法权。另一方面,这个机构也很难真正做到为消费者维权,不是时有对“消协不维权只为钱”的质疑吗?很多时候,不少消协把权维到了工商局这边,甚至还充当同级工商部门获取各种利益的“中介组织”。
当我们将关注的目光投向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军提出要对食品安全犯罪首要份子杀无赦的提案时,这样的基本事实就不会忽视:消费者若购到问题食品疑遭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欲投诉这个伪劣食品的生产和经销商,须由消费者举证,没有正规的购货凭证还不予受理,要举证必须检测,可眼下食品检测费用畸高,消费者还得自陶腰包支付,这就无益于把消费者逼上绝路,出事之后唯有自认倒霉,就是遇上一个“一根筋”的,当向厂商提出赔偿时,厂商不但以赔偿过高遭拒绝,反而说你恶意维权,涉嫌敲诈勒索。
基于这样缺少力度的机构,这种有失偏颇的做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和经济发展一样而面临着“转型升级”问题。而要实现此目标,必须遵循和尊重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民生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谈。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真正维护消费者权益只有一条唯一路径:只有法律硬起来,消费者才免受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