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61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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