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12月25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2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营者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所称经营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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