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快车小编提示:商品的包装是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和宣传商品。拆除商品的包装,而被包装的商品还是完好的,所以消费者还是可以退回商品。
新消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快车小编提示:对于商家规定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对它无可奈何,现在新消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更好地保障消费者利益。
焦点3、强制召回首次入法
新消法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快车小编提示:强制召回从行政法规、规章提升至基本法律,有着很大的进步。对于缺陷产品有了完整规范,消费者有了保障,规范经营者召回制度,相关行政部门也加大执法力度。
引用法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