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规则和方式,标明促销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等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条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或者服务的项目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不如实标示赠品、免费服务的品名、数量或者赠品为假劣商品。
第十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因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原因导致交易未达成的,其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第十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不得虚构附赠商品的数量和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的,应当将消费积分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告知消费者。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消费积分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发放优惠券或代金券的,应当标明优惠券或代金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单方改变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当取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