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政府打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打假联合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省打假办具体负责打假联合行动的日常工作。各市也要结合实际认真调整、充实本地区的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打假联合行动的领导、组织工作。
2.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打假”工作责任制。对屡打屡犯、查处阻力大、久拖不结的大案要案,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组织专门力量直接查办;对“打假”不力,敷衍塞责,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扭转局面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已列入国家整治名单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要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切实帮助解决打假联合行动所需的经费和必要的执法装备,确保打假联合行动顺利进行。
3.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打假联合行动。对取缔的制假窝点、重点清理的假货集散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以及地方保护严重的典型,要加大曝光力度,彻底揭露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及其幕后支持者,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4.重奖举报和“打假”有功人员,鼓励和支持广大群众、企业以及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凡举报案件一经核实查处的,均按有关规定,对举报及“打假”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5.建立打假联合行动通报制度。各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打假工作的具体部署、实施情况和查办大案要案情况报告省打假办,省打假办要及时通知打假联合行动工作情况。重大案件、问题要上报全国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省政府。
各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