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全程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农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指能够追溯农产品在生产、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任何指定阶段质量状况的能力。
第三条凡在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相关活动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宣传,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调机制,制定本辖区追溯制度实施办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纳入市、县、乡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实施追溯管理的机构、人员,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扶持追溯示范区建设,配置追溯设施设备,建立追溯信息平台,推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支持标志标识推广,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服务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责任,确定专门监管人员,做好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其所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建立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市、县、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建立相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采集和传输平台,与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对接。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等生产经营者应当做好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档案,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优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储存、运输等环节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