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以此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上海的“这步棋”走在全国前列。昨天,《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
记者注意到,《规定(草案)》的立法定位是“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主线,以规范经营作为补充”。因此,这部法规明确了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促进项目、相关税收优惠措施,以及政府监管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内容。但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仍在审议中指出,这部法规对发展电子商务的“扶持性条款”扶持力度还不够,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保护力度也可进一步加强。
上海是我国电子商务开展较早、普及率较高、经营活动较活跃、经营规模扩张较快的地区之一。但与国际先进水平以及与国内部分地区相比,电子商务发展的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继续深化现有企业电子商务推广应用,《规定(草案)》明确,“本市电子商务的发展,遵循企业主导、政府推动、推广应用、依法规范的原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有利的环境”。
“这部法规的出台,在行业里将有风向标的作用,对促进本市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意义深远。”施雷委员建议,为电子商务立法之后,各种配套的政策措施要尽快跟进,由此保证法规真正“落地”。
有委员认为,《规定(草案)》提出“企业主导”的促进发展原则,但对促进和推广现有企业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却缺乏具体规定。
例如,按照《规定(草案)》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但万建华、袁雯等委员认为,对不少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面临的困难并非是技术开发费高昂,而是运营成本费用高昂。若按技术开发费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实际操作上难以计算,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十分有限。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出台更加有力、有针对性的鼓励措施。”
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互联网上交易的特性。因此,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成为《规定(草案)》关注的一大焦点。
《规定(草案)》明确,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采集个人信息的,应当说明目的和使用范围,并在取得个人信息后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所获个人信息不被调取、使用或者泄露。“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所获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
《规定(草案)》还提出,要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信用评价机制、消费信息公布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其中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和市消保委应发布电子商务相关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并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目前的互联网交易,不少消费者主要倾向于网上订购,而支付行为则希望当面完成,这说明消费者对网上支付的安全存在担忧。”一些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可研究制定、推荐使用各类网上交易的示范合同文本;而针对消费者反映较多的网上购物缺乏凭证带来消费纠纷的问题,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向需要消费凭证的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