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先生和张小姐是同事,都出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从小到大喝过不少可口可乐和雪碧。但直到今年二月三日,两人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可口可乐和雪碧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是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庭上,两原告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萃公司前述两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出了“苯甲酸钠”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法知道这是防腐剂,更不知食用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萃公司没有按《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对“苯甲酸钠”作出任何通俗易懂的标注。
但被告辩称,标签是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标示的,并得到了国家及地方食品标签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至于原告认为对苯甲酸钠的标示不能让普通消费者通俗易懂,被告则认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是对通俗易懂最好的解释。同时,被告还指出,涉案产品中苯甲酸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饮料成份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应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七七一八——二00四)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判依据,被告在其产品配料清单中仅标示了苯甲酸钠的具体化学专用名,没有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完全符合该《通则》规定。且该标注方式为浙江省食品标签审查委员会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证许可,因此,这一标示是合法的。
同时,该《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对此,法院认为,该条规定含义为渐进的,其核心要求在于准确、有科学依据。当标示内容可以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三者得兼时,自应采用。但若不能兼得时,应首先有科学依据,其次准确,再次通俗易懂。而被告标示“苯甲酸钠”虽不通俗通懂,但的确有科学依据,是准确的。据此,对于被告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标示,原告仍主张侵害其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中萃公司所使用的“可口可乐”品牌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作为业界巨擘,应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典范。消费者对照同类其他产品关于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要求被告既标示化学学名,又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是合理的期许。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中萃公司有能力也乐于更完善地标示其产品。
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两原告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