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消费者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消费者却不得不由于各种原因被迫接受,出现问题后又难以获得赔偿;小额诉讼因诉讼成本过高而使得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等,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的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利益,也使得潜在的消费者在选择消费时面临着巨大的潜在危险。
虽然目前在中国无论是民法还是消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公益诉讼。然而,从2005年开始,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可以看出公益诉讼在中国方兴未艾
第一,公益诉讼的主体的在经济上的问题突出“,公益诉讼”难以为继
第二,在法律上的支持力度不够。譬如,我国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就没有规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司法实践部门简单地认为,只有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个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允许个人插手。
第三,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公益诉讼”上的支持力度有限。虽然在我国目前还未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放眼世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西方国家发展的相当成熟,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已相当丰富,这些理论和经验我们可以进行吸收、转化,为构建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践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