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首先要明确消费者依法知情的范围、内容。即消费者依法应该知道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哪些真实情况。明确“知”的范围,才能准确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1)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有商品的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2)有关商品的技术指标等情况,主要是指商品的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使用的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等。(3)有关销售善,包括价格和售后服务等
。总体来说,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决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了解。作为消费者,其实现知情权主要有本种方式,经营者违反了这三种方式,均构成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知悉信息,这也是经营者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即消费者主动获取信息。三是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其真实情况,这种知晓真实情况,应当是限于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经营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情况,如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不实,消费者可以主张交易无效。
知晓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就比较容易界定经营者是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知情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构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归纳起来,侵犯知情权的要件有以下四点:(1)消费者的损害事实。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能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到损害,这种权益并不特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后产生的损失,也包括消费者信任了经营者的虚假陈述而在缔约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损失。(2)经营者行为的违法性。一般表现为用文字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对消费者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置之不理或不作明确答复,或者玩弄文字游戏,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等。虽然法律认为人们并没有义务公开对自已不利的信息,但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经营者有告知义务的情形主要有:经营者事前隐瞒了瑕庇的;经营者为给对方制造假象而做了模棱两可的陈述;只有经营者具有有关销售物或服务的知识而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其事实的。经营者不让消费者知晓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即是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系客观现象的必然联系,前面现象为因,后面现象为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时可以从结果去找原因,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确不知道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这是结果。这种结果如是经营者未明示或问而不答造成的,即可认定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经营者的过错,即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当然,侵犯知情权主要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