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超市购物,交款后人们会收到一张小票,小票上除显示购物款额外,还有类似“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一行小字。
2008年8月至9月间,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先生在xx超市购买物品共计1335.26元,每次在收银台付款后都收到一张小票,在小票上打印有“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字样。由于开发票处的顾客很多,李先生没有时间等待就没有即时开发票。一个月后,李先生到xx开发票,却被告知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并拒绝为其开具开发票。
李先生认为,该小票上的“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该条款排除了他应享有的主要权利及他作为消费者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为其开具发票,并撤销该超市小票上关于“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格式条款。
xx表示,可以为李先生开具发票,但“如需发票,请在一个月内办理”的文句是其对消费者办理发票的提示,而非其与消费者之间的购物合同的格式条款,也不是对开具这一事项本身义务的规定。xx向李先生开具发票是主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不同意取消购物小票上的正当提示性文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