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者享有自由选择旅游经营者的权利。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且明码标价的旅游经营者。如出境旅游,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
2、旅游者享有知悉旅游经营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团的旅游经营者名称等有关情况。
3、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要求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办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
4、旅游者享有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游览,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委派专职领队人员。
5、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迫购物要求。境外购物纯属自愿。
6、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7、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对违约责任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①因旅游经营者原因不能出行造成违约的:旅游经营者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旅游经营者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②旅游经营者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8、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受到损害;在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出面交涉,并保证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9、旅游者享有对旅游经营者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游经营者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