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2.医药费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它(凭据给付、外地治疗有转诊单)以上均需顾客提供医药费等收据。
3.误工费标准:受害人收入标准(年薪)×误工时间(有实际收入按实际收入,没有实际收入的按同行业中等标准)以上需顾客提供: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医院病假条、高薪人员(月薪3500元以上)需提供税单。
4.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住院天数)。
5.护理费:(元×住院天数)以上需顾客提供住院证明,证明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方判定认可。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判定。以上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7.交通费、住宿费:需有相关记录以及有效凭证方可判定认可。
8.除以上相关赔付项目外,顾客提出其它赔付事项(精神损失费、道歉费等)均可直接回复不成立。